突尼斯1992年12月7日第92-117号《消费者保护法》(共50条)刊登于1992年12月15日第83期官方公报(JORT),规定了关于产品安全、公平经济交易和消费者保护的一般规则(第1条)。商务部将其概括为四项核心义务:安全、公平交易、信息和保证。
产品不得损害消费者健康,供应商或首次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人须核实其符合现行规定(第3条);第4条至第6条涉及产品合格以及应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。禁止误导性广告(第13条)。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了保证,任何放弃保证的条款均无效。
检查由司法警察官员、经济管控检查员、卫生部和农业部的宣誓人员以及市政人员进行(第21条),他们可以检查、抽样和扣押商品(第22条至第27条)。第32条规定了1,000至20,000突尼斯第纳尔罚款和/或16天至3个月监禁;其他违法行为处500突尼斯第纳尔起的罚款(第33条),产品有害健康的加倍(第34条),再犯加倍处罚(第38条)。
尚未发现修订第92-117号法律的法律。相关法律包括1998年第40号关于销售方式和商业广告的法律、2000年第83号关于电子交易和电子商务的法律、2008年第70号设立国家消费研究所的法律,以及2019年第25号关于食品和动物饲料安全的法律。技术标准属于国家标准化体系法(INNORPI)下的另一套制度。
待定:一项规范网站和社交媒体营销推广的法律提案(共49条)正在议会委员会审议,尚未颁布。
来源:第92-117号法律文本(联合国粮农组织FAOLEX的JORT副本);商业和出口发展部;人民代表议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