约旦2017年第7号《消费者保护法》(共27条)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,2017年4月16日刊登于官方公报(第5455期),60天后即2017年6月16日生效。该法由工业、贸易和供应部通过其消费者保护局实施。
消费者权利(第3条)包括:商品和服务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中能实现其用途且不造成损害、购买前获得完整清晰的信息、不受压力地自由选择,以及起诉要求公平赔偿的权利。供应商须确保广告宣传的质量以及与所声明特性相符,并按时交付(第4条);在产品需要时须提供售后服务、维修和备件(第5条)。消费者要求时,有缺陷的商品须收回并退款(第7条),除非消费者书面同意维修。禁止在产品性质、质量、成分、原产地、有效期、使用条件或价格上误导的广告,也禁止为有害或来源不明的商品做广告(第8条)。
消费者保护局监督合规情况并受理投诉(第11条);其授权人员拥有司法警察权力,可检查场所和记录(第12条);在移送法院前,可通知供应商纠正违规行为(第13条)。供应商对其造成或知悉的缺陷承担连带责任(第20条);取消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无效,法院可撤销不公平条款(第21条和第22条);消费者案件从速审理(第23条)。处罚:250至10,000约旦第纳尔罚款和/或最长六个月监禁;对再犯,法院可暂时或永久禁止其从事该活动(第25条)。
实施细则:2023年《消费者保护指示》(官方公报,2023年9月)规定了售后服务和备件期限:消费品最长一年或按约定,耐用品至少五年或视产品而定。尚未发现修订2017年第7号法律的法律。产品安全和技术法规另依据由JSMO实施的《标准和计量法》。
来源:2017年第7号法律官方文本(工业、贸易和供应部);WIPO Lex;约旦通讯社(Petra),2023年9月1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