也门消费者保护框架是2008年9月7日颁布的2008年第46号《消费者保护法》,规定了消费者权利和供应商义务,提供救济途径并规定了处罚。
该法的目标之一是保护消费者健康以及商品和服务的安全和质量(第3条第2款)。第5条保障消费者权利,包括健康和安全、获得准确信息、公平对待以及就产品造成的损害获得充分赔偿。第6条至第21条规定了供应商义务,例如标明准确价格、开具发票以及提供所有必要的产品信息和说明。根据第14条,供应商须对质量和隐蔽缺陷提供保证,提供售后服务和备件,并对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予以退款或更换。
第6章设立消费者保护最高委员会,由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并受理投诉(第30条)。其官员拥有司法警察权力,可开展调查、抽取样品并将违法行为移送检察院(第32条),第34条至第36条规定了罚款和处罚。同样的义务也适用于数字平台上的销售(第4条(a))。
相关法规:该法的实施条例(2010年第272号总理决定)、2007年第5号《国内贸易法》以及1999年第44号《标准、计量和质量控制法》。注:亚丁和萨那有两个相互对立的主管机构分别适用和执行该法,因此请核实相关市场由哪一方管辖。
来源:第46号法律文本(WIPO Lex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LEX);联合国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(ESCWA)《阿拉伯商业立法框架》也门概况(2023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