叙利亚《消费者保护法》是2021年第8号立法令(2021年4月),它废止了此前2015年第14号《消费者保护法》;而该法又是继叙利亚第一部《消费者保护法》(2008年第2号)之后制定的。它对贸易行为、定价以及原材料和产品质量作出管控规定,并加重了对垄断、无发票销售、不明码标价、篡改度量衡、过高定价和欺诈的处罚。
第3条保障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的健康和安全权,第3条和第4条还规定了获得价格和规格准确信息、自由选择、免费获得救济和提出投诉的权利。第5条至第10条以及第16条至第23条规定了供应商的义务,包括将产品缺陷告知国内贸易和消费者保护局,以及明码标价;禁止销售变质物品。拥有司法警察权力的官员可进入场所、开展调查和抽取样品(第5章,第24条至第32条),第6章(第37条至第67条)规定了罚款和监禁。该法也适用于以电子方式进行的销售(第1条)。
现状:自2024年12月政府更迭以来,该立法令在形式上仍然有效,但监禁刑罚的执行在修订前暂停。国内贸易和消费者保护总局(经济和工业部)的一个委员会一直在审查该立法令,使其与自由市场经济相适应,并已起草修正案,拟以经济和解取代大部分监禁刑罚,同时对严重或重复违法行为保留关闭店铺的处罚;该草案原定提交人民议会(《革命报》,2026年2月9日)。请关注修订法律。
来源:2021年第8号立法令文本;《革命报》(国家报纸),2026年2月9日;联合国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(ESCWA)《阿拉伯商业立法框架》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概况(2023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