吉布提没有单独的消费者保护法。消费者保护规定载于2008年12月21日第28/AN/08/6ème L号法律第二编“消费者保护”(第39条至第73条);该法律是一部涵盖竞争、打击欺诈和消费者保护的综合性法律,由商务部第2011-030/PR/MCI号法令实施。
供应商须核实其产品符合既定标准。第49条和第50条禁止在产品的实质性质量、成分或使用方法上误导消费者,禁止销售伪造或有毒物质;第51条规定了有关制成品和进口商品安全、成分以及卫生和健康条件的监管措施和标准。
第40条至第47条要求提供准确的价格信息,并规定供应商对误导性信息或广告承担合同责任;造成消费者与经营者权利失衡的条款无效(第44条),禁止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(第47条)。供应商须为产品提供保证、售后服务和备件(第46条),拒绝退款或更换将受到处罚(第65条)。第58条至第70条规定了处罚。
待修订:东南非共同市场(COMESA)竞争委员会指出该法律需要更新,政府打算起草新的国家消费者保护立法;尚未发现草案。
来源:吉布提共和国官方公报(官方文本);UNEP-LEAP上的实施法令;联合国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(ESCWA)《阿拉伯商业立法框架》吉布提概况(2023)。